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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全省电量平衡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省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全省电量平衡预案编制管理办法》(晋能源电力发〔2020〕49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从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等文件,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全省电量平衡预案编制,强化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根据《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精神及相应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办法》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及公平性竞争审核。

二、编制原则

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我们编制全省电量平衡预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二是坚持绿色安全保供。遵循环保、节能、高效的发展理念,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电能的发、输、配、用动态平衡,切实保障民生用电,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电力有序供应,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是坚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优化能源结构,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消费终端的比例,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用电企业、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创新交易思路和模式,坚持电力资源的开放共享、科学公平,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共赢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的适用范围。

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由“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两部分电量组成,实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收购;实行“保量竞价”的优先发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发电企业按市场规则参与交易。依据国家电改文件,对中发〔2015〕9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核准并投产的燃煤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优先发电量,不再执行政府定价。

《办法》同时明确了电量供需动态平衡。依据优先购电量确定“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量,达到优先购电量和“保量保价”优先发电量的平衡;“保量竞价”的优先发电量纳入发电侧的市场交易电量,实现用户侧市场交易电量和发电侧的市场交易电量动态平衡。

另外,《办法》对省能源局、国网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能源局、各相关发电企业等单位和部门提出相关要求,确保全省电量平衡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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