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21年底,全省风电装机2123万千瓦(居全国第5位),光伏发电装机1458万千瓦(居全国第8位)。“十三五”期间风电、光伏装机年均增速分别达到24.2%、63.1%,已成为全省第二、三大电源。

“十四五”期间,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及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将成为我国能源发展的增量主体,风光发电发展获得了新的机遇,将加快步入跃升发展新阶段。省十二次党代提出:到“十四五”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占比达到50%,发电量占比达到30%的总体目标。为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对统筹布局、科学规范风电、光伏发电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六条,对我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管理、年度开发建设计划、项目储备、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电网接入管理、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对《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规范内容、责任部门等进行了说明。

适用范围: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

光伏项目——集中式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范围:规划管理、年度开发建设计划、项目储备、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电网接入管理、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项目库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明确了核准(备案)、建设、竣工等环节管理,规定省级、市级、县级相关部门以及企业的相应职责。

第四章“电网接入管理”:明确了送出工程建设、电网接入服务、电网运行调度等方面事宜。

第五章“事中事后管理”:明确了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行阶段相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项目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发电项目。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已列入国家试点的整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的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也不需要列入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由各市县自行组织实施。

五、特色亮点

《办法》吸收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借鉴了省外先进管理经验,总结梳理近年来风电光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使项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合理。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权重引导、统筹协调,市场主导、安全高效”原则,《办法》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结合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开发建设规模。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办法》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了电网公司和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如电网公司要做好电网接入服务、电网运行调度等工作,项目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相应义务,做好项目建设、运行和生产安全等。

三是强化全过程管理。《办法》突出了事中事后监管,强调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强信息监测与统计分析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监测、统计和管理机制,特别是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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