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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以及人行山西省分行联合印发《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深化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圈而不探”行为。

  《办法》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是获取煤层气矿业权的企业在煤层气矿业权占有环节所缴纳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用。该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支出。

  《办法》提出,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按年度征收,逐年缴纳。其中,不足6个自然月的减半征收,超过6个自然月不足1个自然年的按全年征收。年度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动态调整系数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税务部门共同确定。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动态调整系数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并于调整当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办法》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监督管理,并将有关企业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系统。煤层气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的,对于未足额缴纳的部分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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