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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法制和改革处   发布日期: 2023-03-22 11:10

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晋能源法改发〔202362


局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3320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能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设在法制和改革处,具体负责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承担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应当事先征求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撤回或者撤销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以上数额均不包含本数);

(六)责令全面停产停业的、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七)查封、扣押或拆除、加处罚款、停止或中止供电的;

(八)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范围依据《山西省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件2)执行。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核及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六条 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如有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涉及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案件时,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 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至少有2名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在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签署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工作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提出纠正意见的,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充分协调研究,也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如无法协调一致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网上办案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加强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资质符合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晋能源法改发〔20197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pdf

      2.山西省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3年版).pdf

      3.山西省能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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