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区域能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能源节能发〔2021〕623号


各市能源局、行政审批局、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管委会:

《区域能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区域能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强化能耗双控工作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系列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开发区建设发展和对全省经济的带动作用以及节能审查的源头控制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为目标,通过控制源头、管理过程、监控后果,把节能降耗作为倒逼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更好地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提升能效水平,确保完成全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约束,严控目标。围绕各类开发区等区域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坚持区域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二)完善流程,承诺服务。完善区域能评申报资料和审查流程。在整体区域能评的基础上,由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作出书面承诺。

(三)分类实施,动态监管。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对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承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单列管理。

三、实施范围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四、实施主体

(一)区域能评责任主体。各类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等区域管理机构是编制区域能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负责对区域内企业管理并对项目节能承诺实施进行监管。

(二)区域能评审查主体。区域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是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出具区域能评审查意见。负责组织对区域范围内单体项目承诺内容进行中期抽查和后期监管。

(三)区域项目承诺主体。各类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企业是单体项目承诺主体,对按照产业政策、节能标准进行项目建设运营作出承诺,并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接受节能审查机关、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项目承诺备案主体。区域所在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对已通过区域能评范围内符合承诺条件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承诺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抄送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区域管理机构。

五、主要内容

(一)区域节能评估

1.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管理机构根据本区域内企业现状,结合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本区域节能报告,上报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涉及跨市、县(区)的区域,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区域分别编制区域节能报告。

2.审查区域节能报告。区域所在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收到区域节能报告后,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并正式通知区域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区域所在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审查意见包含区域用能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单列项目、节能措施、审查结论等基本内容。

3.加强区域能评服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能评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区域能评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区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域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的作用,从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全方位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高度,推进工作落实。

(二)区域能评项目分类

1.区域承诺项目。由区域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符合承诺条件的,原则上列为区域单体能评承诺项目;不符合承诺条件的,实施单列项目管理。

区域承诺项目应当由投资主体向区域内设区市的节能审查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节能审查机关根据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备案,备案结果抄送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备案。

2.区域单列项目。区域结合本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不宜实施承诺的项目作为单列项目。单列项目应包括以下类型: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改扩建项目能耗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两高”项目、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

(3)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其他应当单列的项目。

单列项目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实施节能审查。

(三)区域能评项目监管

1.区域承诺项目监管。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区域承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区域所在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县区(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区域承诺项目进行抽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区域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节能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产运行。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企业应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行。

2.区域单列项目监管。单列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域能评工作,对照实施意见,根据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扎实推进承诺制改革任务完成。

(二)注重预警调控。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推动区域能评工作高效落实。要把控所在区域能耗双控进度,未达时序进度时要及时预警通报。

(三)建立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全省信用体系的作用,对不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联合惩戒。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培训,通过文件解读、典型案例介绍等多种方式,提供业务指导。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承诺制改革和区域能评工作质量。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山西省区域能评实施意见(试行)》(晋能源节能发〔2019〕8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域节能报告参考目录.doc

      2.域节能报告参考内容.doc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格式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