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的通知
晋能源规〔2025〕5 号
各市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个革命、 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能源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与示范应用,结 合我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现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能源局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 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 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 〔2018〕49 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 和能源安全。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省内 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 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 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 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 查,确定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本办法 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 行一年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 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 价工作由山西省能源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委托第三方机 构评审、公示、公告、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 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尚未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 由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
第六条 各市能源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根据有关 行业规划、依托工程建设条件、支持政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后,统 一上报省能源局。
第七条 山西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山西省能源 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过程如下:
(一 )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 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不 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审, 形成评审意见。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三)评审会结束后,第三方机构负责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山西省能源局。
第八条 山西省能源局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
要求,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进行综 合评定。
第九条 山西省能源局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 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山西省能源局反映,并提供所反 映问题的佐证材料。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决定受理的异议,由山西省能源局转送原第三方机 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复审,复审专 家组由原评审专家和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构成,视需要可以组织 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山西省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意见,形成 最终复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经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首台(套) 评定结果的,维持原评定结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的, 不予列入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山 西省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能源领域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 清单,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 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 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
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 险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 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少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 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 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具 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 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申报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 方面评审: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 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 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十六条 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专 家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 10 年,专家 组成员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的所有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 于 5 人,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国家或我省相关科技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 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山西省能源领域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八条 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 可根据技术 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山西省能源局将基于用户意愿,积极协调用户企 业承担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
第二十条 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依 托工程,含应用该技术装备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的其他 能源项目,自评定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 号)《国家 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 知》(国能发科技〔2018〕49 号)和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5 年第 1 号)等中明确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组织申报国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工作时,对于已经成功通过山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评审认定的项目,将在申报辅导、材料完善、向上推荐等环节予 以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 监管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 工程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山西省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 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自山西省能源 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依托工程
未开工建设且未上报说明理由的,自动取消其首台(套)资格。 如发现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山西省能源局将取消 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 程投产运行一年后,用户单位应联合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委托具有 资质的权威机构开展示范应用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原 申报市能源局上报山西省能源局。自评价内容包括:依托工程完成 情况、示范效果、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安全可靠性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能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自 评价报告,对山西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情况进行评价,作出最终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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