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关于修正《山西省能源局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晋能源法改发〔2024〕281 号


各市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局机关各处室:

经省能源局党组 2024 年 10 月 26 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晋能源法改发〔2022〕234 号)附件 2《山西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之表 7、表 8 修正内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删除原表 7 中第 56 条内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2023 年第 2 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处罚裁量阶次重新划分。第二十四条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与二十三条一致。

二、表 7 中新增第 57 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2023 年第 2 号令)第二十六条。表 8 原序号由 57 至 72 条调整为 58 至 73 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调整表 8 中原第 61 条(修正后第 62 条)、原 63 条(修正第第 64 条)部分法律条款表述。


附件:《山西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之表 7、表 8 (2024 年 10 月修正版).pdf


山西省能源局          

2024 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