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能源规〔2026〕3号
各市县能源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炭洗选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能发煤炭〔2025〕86号)及《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等相关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管理,推动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修订,形成《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规范发展,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规划新建(含政府规划迁建)、改扩建、现有在建的煤炭洗选项目(包含选煤、选矸、浮选等以煤炭为原料进行洗选加工的情形),不含焦化、钢铁、化工等配套建设的洗选车间。
涉及重介、跳汰、浮选等主要洗选工艺变化,厂房、主要设备整体拆除重建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对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初步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标准化等管理环节及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范。
第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炭洗选行业管理。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是煤炭洗选建设项目的备案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履行备案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业政策
第五条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城市建设、国土空间规划、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要求。
第六条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采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洗选工艺及设备,符合《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选煤厂安全规程》(GB43203)要求,电耗、水耗、介耗等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工艺和装备。
新建洗选项目原则上按照智能化标准建设,鼓励现有选煤厂加快开展智能化改造。新建洗选项目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符合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要求。洗选后产品应符合国家商品煤质量标准要求。
第七条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四水四定”,优先考虑配置再生水。洗水应达到《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中洗水闭路循环最低等级,实现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70)。新建洗选项目需在项目申请中明确煤矸石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处置方式和综合利用途径。
第八条 煤炭洗选建设项目应满足规模化水平。新建、改扩建后洗选项目入洗能力应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
第九条 鼓励煤矿建设配套洗选项目或联营选煤厂。单个煤矿原则上可配套建设一座选煤厂。由社会独立洗选项目承担煤矿配套洗选任务的,煤矿主体企业须出具不建设配套选煤厂的书面承诺。煤矿配套和群矿型新建、改扩建洗选项目不执行减量置换政策。
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新建、改扩建配套洗选项目的洗选能力原则上与煤矿生产能力相同,同一区域、同一主体单位的多座煤矿可在合适位置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煤矿配套选煤厂改扩建前,应完成煤矿产能置换手续。
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优先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或在合适位置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群矿型洗选项目入洗能力应与煤矿总生产能力相同;因所属主体不同,与周边煤矿相距较远等原因不宜建设群矿型洗选项目的,可配套建设120万吨/年或与煤矿生产能力相同的选煤厂。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社会独立洗选项目应有稳定煤源,并执行减量置换政策。新建项目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新增产能的200%。
一级行业标准化社会独立洗选企业改扩建项目,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低于新增产能的100%;二级行业标准化社会独立洗选企业改扩建项目,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新增产能的150%;未达到一、二级行业标准化等级的社会独立洗选企业改扩建项目,减量置换关闭退出产能不得低于新增产能的200%。
减量置换关闭退出的洗选企业应是位于本省境内,手续齐全、正常生产运营的洗选企业,或是已取得备案和其他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洗选企业。关闭到位后,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出具关闭退出意见。手续不全或手续齐全但未开工建设等情形的洗选企业,不能参与减量置换。
参与减量置换的产能可以跨市交易使用,交易的双方企业应通过自主协商,签订产能置换协议。
第十一条 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应提供原项目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因当地规划、政策调整导致迁建的煤炭洗选项目,产能不变的不执行减量置换政策。不得以煤矿、焦化配套,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等其他名义备案社会独立煤炭洗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含政府规划迁建)、改扩建、需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国家核准煤矿时同步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配套洗选项目除外)由企业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审批系统”)获取《煤炭洗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后上传提交。备案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企业应当对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由备案机关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执行减量置换的洗选项目,应在备案时提供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煤炭洗选企业产能退出验收表》(附件2)及双方产能置换协议。
因规划、政策调整导致迁建的洗选项目,应在备案时提供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迁建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收到企业申报的全部完整信息即为备案成功并对项目赋码,企业可依据项目赋码自行上网查询、打印备案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成功后,备案机关应及时推送至同级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企业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企业应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等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由企业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等其他相关手续。相关手续齐全后,企业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联合试运转、竣工等基本信息,企业要通过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前,企业应当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企业应当逐月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联合试运转前,企业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报送,属地能源管理部门逐级报送至省能源局。
第十九条 项目(含国家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配套选煤厂)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行业标准化等级。
第二十条 对在2019年8月1日前备案,但后续手续不完善的在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已建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手续办理、入洗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保留意见。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行业标准化等级,达标后纳入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管理。
(二)在建或停缓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手续办理、洗选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需保留的,出具保留意见,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继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行业标准化等级;达标后纳入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管理。其余不予保留的积极引导转型发展。
(三)未开工建设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注销,相关信息逐级报至省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 未备案在建或已建成的违规洗选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处置,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转型或关闭取缔。
第二十二条 煤矿、焦化、钢铁、化工等企业的相关产能退出后,其原有的配套洗选厂(车间)能落实稳定煤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出具保留意见,向相关能源管理部门申请行业标准化等级,达标后纳入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管理。不能落实稳定煤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关闭退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节能降耗及备案信息等,对煤炭洗选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并及时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备案机关同步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服务环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备案信息进行项目建设,并按时、如实在线报送各项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洗选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未及时报送备案机关的、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初步设计未进行审查、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形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洗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提供虚假项目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及时报送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及时报送备案机关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的;
(四)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对洗选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备案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煤炭洗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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