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文件
晋能源信监发[2019]507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信息报送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省属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中煤平朔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关电力企业、各煤层气抽采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能源信息综合统计与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山西省能源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能源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我省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能源管理新格局,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全省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能源生产企业能源信息的统计与报送工作,发挥能源信息监测在全省能源利用、建设、生产、运营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确保全省能源领域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省能源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的各类能源生产企业。
各类能源生产企业,主要指直接从事煤炭、电力、煤层气、新能源以及其他能源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能源信息是指企业基本信息和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生产经营数据信息包括:企业在生产、建设、运销、经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产生的数据信息,主要有产品产量、销量、库存、财务有关指标(价格、收入、利润)等。
第四条 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性、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保密性的原则,做到统一口径、分级管理、规范统计、定期报送、安全保密,为推动全省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统一口径,是指省能源局统一制订全省能源信息统计口径、范围等,全省各能源生产企业上报的信息要确保类目统一、格式一致。
分级管理,是指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信息统计工作。
规范统计,是指能源信息统计工作中涉及的数据报表、报送制度、报送流程均要按照省能源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定期报送,是指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能源生产企业的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报工作,确保能源信息的及时性。
安全保密,是指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采集、汇总各企业上报数据信息后,要妥善保管,建立数据信息保密制度,明确调阅及公开权限,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主要通过山西省煤炭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能源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填报方式,在监管信息平台完成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第七条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能源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能源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的网络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 省能源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中各项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实现逻辑的解释,明确能源信息统计内容、报送流程;
(三)负责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监管信息平台做好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总结和推广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水平。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二)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能源生产企业的能源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能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密性进行核实,必要时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四)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各能源生产企业作为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企业的能源信息统计报送体系,制订相应的统计报送制度,规范本企业的信息报送流程,明确能源信息统计报送部门、人员及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企业能源信息资料的采集、整理、统计、保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确保报送能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确保能源信息能够反映本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和综合管理等的真实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负责按照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企业相关能源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五)负责配合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本企业信息统计报送情况的核查,并及时提供企业报表、台账等资料。
第十一条 监管信息平台负责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服务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一制定全省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监管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使用和监督考核;
(二)负责建立监管信息平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协同运转机制,及时解决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制定监管信息平台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部署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等安全设施,实现内部网络与专网及互联网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
(四)负责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对监管信息平台应用系统的功能和参数进行设置和管理;
(五)各级监管信息平台应定期将系统采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动情况及时上报本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息报送人员
第十二条 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实行责任人制度。
(一)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能源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企业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报送的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
(二)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能源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期报送截止时间前不能履行审核职责的,应授权由分管统计工作的责任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
(三)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能源生产企业负责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本企业完成能源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任务。
(四)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能源生产企业的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人员,应遵守统计报送工作制度,正确履行职责。
(五)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能源生产企业的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人员应设置“A”、“B”角,确保能源信息统计工作的正常有序衔接。
第十三条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当具有适应监管信息平台工作的基本能力,具备一定的能源管理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掌握监管信息平台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四章 信息报送程序
第十四条 能源信息按照“企业—县(市、区)—市—省”的程序逐级进行报送。
各市、县(市、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的业务科室负责逐级统计汇总各能源生产企业信息,并报送至省能源局各对口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 全省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实行一次录入,自动生成,逐级报送,分类管理。在能源信息统计报送过程中,如发现能源信息出现问题需要退回重报的,按照“省—市—县(市、区)—企业”逐级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重新上报时间不得晚于退回部门要求的重报时限。
第十六条 各能源生产企业对上报能源信息的口径应保持一致,避免企业内部不同的统计部门在报送企业同一指标数据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当期能源信息出现大幅异常波动时,应及时主动向本行政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信息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信息的调查、收集、分类、处理、存贮、发布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对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失密、泄密问题发生。
第十九条 各能源生产企业要做好能源信息统计资料的分类、存贮、保管工作,以备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查验。
第二十条 各级监管信息平台对信息数据必须进行备份,对技术资料、图纸、维护日志、值班日志等文档进行存档,备份信息数据和存档文档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重要资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能源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能源局定期对全省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能源生产企业信息统计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奖励;对未正确履职的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信息平台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以及发生以下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未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在监管信息平台中增加或接入应用软件或硬件系统的;
(二)违规使用、泄露监管信息平台信息数据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三)专用设备挪作他用的;
(四)对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恶意破坏的;利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病毒传播、非法信息和言论传播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信息扩散的;
(五)进行应用软件系统反编译或盗版使用监管信息平台各软硬件系统的。
第二十三条 各能源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所报能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情况通报相关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虚报、瞒报统计信息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信息的;
(四)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
(五)利用能源信息统计工作之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干扰或阻挠能源信息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的。
第二十四条 承担能源信息统计报送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统计工作之便,窃取、私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能源局所有。
第二十六条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各能源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