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涉及相关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能源新能源发〔2023245

各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能源局等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地热能开发建设,助力我省实现双碳目标,现将有关我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涉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审批

浅层地热能是指地表至地下200米深度范围内,储存于水体、土体、岩石中的温度低于25度,采用热泵技术可提取用于建筑物供暖或制冷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应符合《山西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21-2025年)》的相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要求,利用浅层地热能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关于避让地质灾害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要求,集中供暖设施应当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浅层地热能集中供暖(制冷)项目,应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无法避让、确需进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严格落实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

三、关于涉及取水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268号)要求,“取热不耗水”的地热能项目,需申请取水许可,开展水资源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温度<25℃的浅层地热能取水项目应到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同时应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若“取热不取水”,不属涉水项目的(水源热泵),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二)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浅层地热能项目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三)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要求,对取自我省738县超载类型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分别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对于浅层地热能取水项目暂停审批超载地区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

(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全域化配置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8号)要求,对于全省6处水资源紧缺区、5处可调水区的上游地区和所有盆地区,除生活饮用水外,不得新增抽水机井,不得新增地下水开采量。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须满足上述规定。

四、关于项目备案

对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各地不得擅自对备案项目设定前置条件。

特此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101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