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持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实行销号管理的通知》要求,2020年12月29日,验收组对《整改方案》第06号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
一、整改任务
一级任务:全省7大煤炭企业原煤产量和工业产值占到全省煤炭行业60%以上,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由于担心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对这些大型企业存在不敢管、不愿管的情况,导致有关企业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未起到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2013年以来,阳煤集团所属新景矿等4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共1615万吨/年,建成后核定生产能力达3080万吨/然后,环评文件至今尚未获得环保部门备案;该集团在盂县牛村镇、仙人乡等多个探矿区范围内“以探代采”,违规开采破坏生态面积达350余亩。阳煤集团二矿井田与山西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叠12.02平方公里。2005年4月,阳煤集团二矿在煤矿井田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叠范围内建成投运了北茹风井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地下煤层进行开采,涉及14个采煤工作面。2013年以来,该企业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的违法采煤,采煤活动至今未停止,已造成实验区地下形成采空区,采空面积约5平方公里。
二级任务:严格项目核准。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均达到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于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资源整合改造矿井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严格生产煤矿能力核增管理。
二、整改目标
整改目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整改环境问题。
三、完成情况
(一)严把初步设计审查关。
一是严格审查制度。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增加环保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把关,确保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均达到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要求煤矿企业积极探索煤矸石的处置方式,有效减少煤矸石对土地的占用和对环境的影响,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复。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建设项目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各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同时,我们通过在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对外窗口,建立了公众监督的平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强化了环保责任落实。
三是建立倒逼机制。对开采煤炭资源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零容忍”,实施最严格的审批制度。以最新环保政策贯穿设计阶段始终,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存在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审查和办理其他建设手续报备,以超常规的力度举措倒逼煤矿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是工作成效明显。2020年以来,我局批复的阳煤七元、美锦锦富、焦煤庞庞塔等13部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变更)均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减量重组方案审查批复关。
一是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上报的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减量重组后煤矿井田(矿田)范围是否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大型煤矿井田(矿田)平面投影等重叠,并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各市上报的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中必须包含市直各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是批复的煤矿减量重组方案均经过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和省林草局等保护区主管部门复核出具同意的意见,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三是方案批复文件中明确:对于煤矿减量重组方案存在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要求在换发采矿许可证时剔除重叠区域并落实相关保护规定;方案批复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核实重组后煤矿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矿业权等重叠情况并进行处置。
(三)严格生产能力核增管理
一是研究制定了《煤矿产能核增工作流程》,严格对相关环保要求进行把关,具备条件后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出台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煤矿在取得生产能力核定批复后,应及时变更相关证照及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如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等问题,煤矿企业须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是明确产能核增煤矿完善环评等手续的具体要求,煤矿按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变更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后,方可按批复的能力组织生产。
四、验收结论
省能源局负责的落实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第06号整改任务现已整改完成,达到销号要求。
山西省能源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