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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环节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能源领域“放管服效”改革,规范能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初审转报环节,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审批服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99号)文件要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初审转报

按照“权责对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设立初审转报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县初审转报环节。

按照规定审批权限,由申请人直接向省直审批部门(或市级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减少“过路”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审批事项具体审批权限和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其他详情参见山西政务服务网省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二、加强审管衔接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取消初审转报环节对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结果信息的同步推送,确保实现审管无缝衔接,落实好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三、规范相关审批事项

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1〕2号)要求,凡是列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审批事项,确保取消到位。

严格对照《山西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目录》,进一步规范完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做到事项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等要素信息“四级四同”。凡是“四级四同”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立即取消,不得再办理。


附件:能源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范围和申报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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